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朱邦復文化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 o Cultural Chu Bong Foo”,英文名稱為“Chu Bong Foo Culture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是一個按民法成立的私法財團法人,其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利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無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6 樓 J 室,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以不牟利為宗旨,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及其他公益事業,及資助勤奮向學且成績優秀的學生繼續升學,以培養優秀人才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五條 活動
為達到本身宗旨,基金會得依法:
(一)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基金會本身之宗旨;
(二)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具體活動或項目。
第二章 財產、資源、本金
第六條 財產
本基金會之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由李柏思先生捐出之澳門幣伍佰萬圓正及由朱邦復先生捐出之“文化傳信集團有限公司”股票合共貳仟肆佰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股,每股之票面價值為港幣壹圓正,折合為澳門幣壹圓貳角玖仙。
(二)本基金會履行職責時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創會時獲撥歸或以後由創立人捐贈的現金存放銀行所收取之利息;
(二)“文化傳信集團有限公司”分派的股息或其他利潤;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地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的任何捐贈;
(四)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五)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六)為貫徹本會宗旨而批出的資助而獲償還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機關
基金會設有下述機關:(一)信託委員會;(二)行政委員會;(三) 監事會;(四)發展委員會
第九條 信託委員會
一、 信託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且以十五名成員為上限;從被認定在基金會的管理及活動領域方面具能力、才幹和能勝任的人士中挑選,其當中設一名主席及副主席。
二、 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由任期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三、 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而委任將在放棄任命或無合理解釋而連續缺席會議三次或無合理解釋而間斷缺席會議六次的情況下終止。
四、 任何信託委員會成員之除名,必須在有關委員不適當擔任此職、犯有嚴重過失或明顯無興趣任職之情況下,經信託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並最少有三分之二票數贊成方可。
五、 信託委員會成員身故、因故不能視事、終止或中止委任、被除名或放棄任命而出現的空缺,將由符合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資格之人士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填補。
六、 信託委員會成員執行其職務是不收取報酬的,但得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而相關金額則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一) 確保維護基金會之宗旨,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策略及實現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二) 通過本身之內部規章;
(三) 通過翌年之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以及各補充預算;
(四) 通過上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五) 委任核數師審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六) 接收由行政委員會提交的活動報告及相關資料,以及對行政委員會之運作及活動作出指示;
(七) 批准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八) 批准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基金會財產之不動產或對該不動產設定負擔;
(九) 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事項表示意見。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之運作
一、 信託委員會應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二、 特別會議得由信託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應行政委員會的要求下,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集舉行。
三、 信託委員會會議在至少有多數在職成員出席時方得舉行;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明文規定外,信託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四、 信託委員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五、 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或基金會以外之人士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但非信託委員會成員無投票權。
六、 在主席或副主席投贊同票,及其餘所有信託委員會成員均投贊同票的情況下,信託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第十二條 主席及副主席
信託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可隨時由副主席行使,但必須經主席追認,若主席於十四天內並未就副主席作出之行為明示追認或明示不追認,則視為該等行為已獲主席追認;上述規定,對職權行使時主席在場的情況不予適用,主席參與信託委員會會議則屬上指的情況。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
一、 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 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十五名成員組成,其當中設一名主席及副主席。
三、 行政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四、 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但不影響適用下款的規定。
五、 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六、 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 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代任人之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之任期。
八、 行政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由信託委員會訂定之報酬及福利。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一、 行政委員會有權限管理基金會,特別在以下各方面:
a) 訂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通過各項運作規則,尤其有關人員、其聘任及報酬方面的規則;
b) 作出管理基金會財產所必要或適宜之所有管理行為;
c) 對履行基金會職責所需之開支及基金會運作所必要之開支給予許可;
d) 與同基金會宗旨相符之有關機構或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e) 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加與基金會宗旨相符之具體活動或項目;
f) 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在該等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如屬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須事先獲信託委員會之許可;
g) 編製年度計劃、預算及補充預算,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h) 編製工作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i) 經信託委員會許可,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
j) 按照信託委員會之指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進行投資,使基金會之資產增值及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k) 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使基金會之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適時得到準確完整之反映;
l) 委託受任人或受權人,並授予必需之權力;
m) 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會,並在獲信託委員會許可之情況下,提起訴訟、和解、捨棄請求、撤回訴訟或接受仲裁。
二、 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主席之權限,主席得將該權限授予其他委員。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 行政委員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兩次;特別會議得由行政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多數成員的要求下,由行政委員會主席召集舉行。
二、 行政委員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三、 行政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在全體行政委員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行政委員會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五、 基金會須對行政委員會主席之簽名負責。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
二、 監事會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被認定具才幹及有能力履行監事職能之人士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副主席委任。當信託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信託委員會委任。
三、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四、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主動召集舉行,或應多數成員的要求下,由監事會主席召集舉行。
五、 監事會的會議得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方式進行。
六、 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七、 在全體監事會成員一致投贊同票的情況下,監事會方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八、 監事會成員之報酬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權限
一、 監事會有權限:
a) 審查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b) 定期查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c) 請求行政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之一切協助;
d) 應信託委員會請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 為履行上款所述之職責,監事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之任何文件。
三、 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如有關文件列為保密,監事會各成員負有保密之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之後果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監察程序
一、 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有不正常之情況,應知會信託委員會及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二、 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行政委員會須應信託委員會之要求在三十日內作出解釋。信託委員會得視情形作出相關的約束性指引。
第十九條 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及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的人士為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各機關的第一屆成員。
第二十一條 附則
章程之修改、本基金會之變更及撤銷
一、 本章程之修改及本基金會的變更或撤銷,需經信託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舉行聯合會議決議通過,決議以該兩機關在職成員三分之二贊成票為取決。
二、 本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將按信託委員會決議認為對進行基金會成立宗旨較合適的用途處置,但法律如有相反規定則除外。